售屋獲利要繳稅 賠錢要列舉損失
自由時報 – 2013年3月23日
記者簡明葳╱專題報導、攝影
報稅季將至,民眾已經陸續收到綜所稅單,關於房地產的稅制,主要有買賣交易所得稅與租屋列舉扣除額。若在去年賣屋有獲利者,今年報稅時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財政部剛調升售屋所得標準,部分區域今年稅額會增加。如果房屋「賠錢賣」,記得列舉交易損失,否則要補稅,得不償失。
近幾年房價續漲,不少人售屋獲利,財政部賦稅署昨最新公告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依照各地房地產交易價格及漲幅調整,其中台北市的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及松山區提高到房屋評定現值的48%,是目前全台最高處。新北市仍維持四大分區的認定原則,不過泰山、林口區因為房市交易熱絡,從14%調至26%,調幅居全台之冠,而三重、中和、新莊、蘆洲及土城區,則往上調至28%。
財產交易稅如何計算?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房屋交易所得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後,再併入個人收入加總計算。以陳先生101年出售一戶位於大安區的「帝寶」為例,目前評定現值為700萬元,若乘上稅率48%,等於所得是336萬元,假設無其他所得累進差額,綜所稅最高稅率40%,陳先生去年交易帝寶的所得稅就是134.4萬元。
若是在其他房價漲幅不高區,或是列舉扣除後的房屋交易所得,低於政府公告的房屋評定現值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申報,少繳一些所得稅。
假設黃小姐4年前在新北市三重區購屋花了500萬元,去年以750萬元賣出,今年要申報所得稅時,因可扣除裝潢、仲介與代書費等,共計150萬元的成本,因此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00萬元,若以今年稅率28%計算,今年有28萬元應列入所得申報。
若黃小姐的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列舉扣除後交易所得100萬元還是較低,列舉扣除就相對有利。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說,依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就不需要檢附資料,若要以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就要列舉扣除應檢附完整文件,像是購屋支出的稅費、公證費、裝修費等,以及轉移費用,如仲介費、清潔費等,要保留完整單據,都可以列舉扣除。單據應為統一發票、正式收據,收據抬頭應為屋主,且單據若能附註地址尤佳。
若購屋總支出若大於售屋價格,可免繳房屋交易所得稅,並可向國稅局報備核發財產損失證明單,這筆損失可以拿來扣抵未來2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即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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